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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12/03    来源:本站    浏览:1900

湘教发[2018 ] 10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

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属高等学校: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81025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

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关于贯彻落实湘办发〔2017〕9号文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办〔2017〕5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激发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主体责任,建立分级管理体系

1. 强化学校主体责任。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法人职责,明确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图书、档案、纪检监察和审计等职能部门和院(系)以及项目负责人的权责,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进一步健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学校要结合科研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依据国家相关制度文件,完善出台学校具体的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科研业务接待费、通讯费、特殊经费、间接经费、横向经费和审计监督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2. 明确院系监管责任。学院、系、所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简称院系),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学校将科研经费管理绩效纳入院系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3. 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直接责任,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监督和检查。

二、明确开支范围,加强预决算管理

4. 明确科研项目资金开支范围。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直接费用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学校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比例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当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间接费用的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的实绩,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学校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5. 加强科研经费预决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合作研究经费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学校应当组织科研和财务等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加强文印费、耗材费等项目的预算管理。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学校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按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范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

6.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劳务费在直接费用中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当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7. 明确专家咨询费开支对象和标准。在科研项目经费开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学部委员、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项目组成员和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8. 改进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学校应研究制定科研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标准。对于科研活动中发生的出差,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以及省内出差地不能提供公共交通车船发票的,学校应制定相应的报销办法,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9. 规范市内交通费、科研业务接待费和通讯费管理。学校应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因科研活动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科研业务接待费和通讯费的管理办法,实行规范管理。

10. 优化高校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采购管理。对具备组织政府采购能力和条件的高校,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允许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自行组织采购,自行选择评审专家;对专业性强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允许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高校科研教学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高校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高校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完善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11. 加强间接费用管理。高校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自然科学类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上限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13%;社会科学类按照项目资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上限为:10万元及以下部分50%,超过10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40%,超过3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13%。在上限范围内,高校可结合项目主管单位的要求,自主确定具体比例。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重复提取、列支管理费或相关费用。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由学校自主制定管理办法,根据项目执行进度、绩效完成情况发放。因项目组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延期结题的,停止发放剩余绩效,对于已撤销项目的项目组,收回已发放的绩效。

12. 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积极鼓励承担横向项目,加大横向项目在科技奖励、业绩考核、职称评聘等方面的权重。横向项目合同对经费开支比例若有明确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

13. 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学校使用,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原则上由原项目负责人优先使用,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14. 改进科研经费资金结算方式。校科研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家有关资金支出管理制度,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高校承担纵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属于《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湘财库〔2012〕8号)范围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于在偏远山区(林区)的季节性劳务用工费用,无法办理银行卡汇款业务的,可以不通过银行转账,按照审批程序据实报销。对野外科考、社会调查、心理测试等特殊科研活动发生的餐饮住宿、数据采集,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所发生的费用等各类费用,不易取得合规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学校应根据自身业务类型和特点,制定特殊科研事项报销细则规范管理。

四、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科研监管制度

15.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规定。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高校作为合作单位参与科研项目,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需至科研项目牵头单位报账,严禁预算单位之间转拨科研经费;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以文印费、耗材费等各种名义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列支按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违反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16.推进学术诚信体系建设和信息公开。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内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内部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程序、方式、范围和期限等,除涉密信息外,科研项目预决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绩效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均应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内部公开。要充分运用信息公开的手段,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

17. 加强科研经费监督体系建设。健全包括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和科研经费提供方在内的科研经费监督体系,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度、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将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视工作需要,可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项目组要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和民主决策程序,对项目经费预决算、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研究进展在项目组内及时公开,加强民主监督和管理。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